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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是一种单独的金融业务,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保理也分很多种,融资租赁资产与保理相结合的金融工具,既要符合融资租赁的法律之规制,也要符合保理的法律之规制。本文既然强调融资租赁资产的保理,则一定要从保理法律关系的角度去分析融资租赁资产转移是否能够成功。所以与其说是融资租赁资产保理的分类,还不如直接说保理的分类,并就之对租赁资产风险转移的作用去适当点评。
(一)有追索权的保理、无追索权的保理、回购式保理
这一分类依据的是融资租赁公司可否要求保理商买断风险资产,即融资租赁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后,保理商除了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外,能不能再向融资租赁公司或其他保证人主张相应的权利。
1.有追索权保理
指保理商不承担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和提供坏账担保的义务,仅提供包括融资在内的其他金融服务。无论应收账款因何种原因不能收回,保理商都有权向债权人追索已付融资款项并拒付尚未收回的差额款项,或者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
这种情况下,在承租人不能支付租金时,保理商则可按保理合同的约定要求融资租赁公司承担还款义务。所以有追索权的保理只能是解燃眉之急,或者应融资租赁公司一时资金不足之需,不能真正起到转移风险的作用。但是所融资金用于新的项目,带来新的利润,也是对风险的一种弥补。这种有追索权保理在实践中应用广泛,起到了资金融通流动的效应,是融资租赁公司或其他核心企业补充流动资金的一种重要方式。
2.无追索权保理
指保理商根据债权人提供的债务人核准信用额度,在信用额度内承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并提供坏账担保责任。债务人因发生信用风险未按基础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应收账款时,保理商不能向债权人追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商有权追索已付融资款并不承担坏账担保义务:债权人有明显欺诈行为;不可抗力;债务人对基础合同项下的商品、服务等提出异议。
这种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将应收租金转让给保理商后,融资租赁公司只对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当债权无法实现时,保理商不能向融资租赁公司追索,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由保理商承担。实践中,保理商很少承揽这种业务。
3.回购式保理
保理商与债权人在签订的保理合同中约定,在债权人获得保理融资一定期限后,由债权人向保理商偿还债务。
这种情况下,租金一般由融资租赁公司收取,保理商仅向融资租赁公司收取利息。但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被认定为民间借贷;所以这种保理行为保理商不会轻易涉足。
(二)明保理和暗保理
从字面上看,就很容易理解,其区分的标准在于是否公开明示债权转让。即融资租赁公司在转让应收账款或者债权时,是否通知债务人,通知的则是明保理,不通知的则是暗保理。
1.明保理(公开型保理)
是指在签订保理合同或在保理合同项下每单发票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时立即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该事实即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
这种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转让应收租金账款时,书面通知承租人,且一般会要求承租人确认收到该通知。司法实践中,一般保理商和融资租赁公司都会采取明保理的方法处置应收账款,因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2.暗保理(隐蔽型保理)
是指保理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时期内,保理商或债权人都未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仅在约定期限届满或约定事由出现后,保理商可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隐蔽型保理中,即使保理商已预付融资款,正常情况下债务人仍直接向债权人付款,再由债权人将相关付款转付保理商,融资款项仅在债权人与保理商之间清算。
这种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在转让应收租金债权时不会通知承租人,所以承租人还会继续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而融资租赁公司再将租金支付给保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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