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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收账款的请求权基础特定
应收账款的实现基于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相应债务。为保证应收账款权利实现,债权人须享有对于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一项请求权能否确定并真实存在,需要对其请求权基础进行判断。具体到供应链赋能业务项下的应收账款,其请求权基础就表现为基础交易合同,即存在真实有效订立的基础交易合同。
2、应收账款的内容特定
在权利性质上,应收账款归根到底是一种金钱债权,其内容特定化应当包含当事人、付款日期、付款条件、总金额等多种要素的特定化,即需要满足“依据什么可以要求债务人在什么时候支付多少金额的款项”的基本条件。
3、应收账款的资金流向特定
应收账款的实现过程,表现为应收账款项下资金的真实流转,从财务角度一般表述为资金流向须真实与特定。资金流向不确定的应收账款一般表现为应收账款的当事人或付款方式不确定或不固定。无法确定应收账款的资金流向,应收账款就永远无法真实履行。
上述三个要素分别从应收账款依据、内容、权利实现路径三个方面对应收账款特定化进行举证,但应收账款是否达到特定化要求,仍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从另一个角度说,部分具备上述要素,法院仍可认定相关应收账款符合特定化要求,这一点在确定未来应收账款时表现得尤为明显。
我国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对“未来应收账款”并无统一定义。理论上,未来应收账款债权可以分成两类:第一种未来应收账款:基础交易合同已经签订,但由于付款条件未成立,应收账款债权尚未形成。理论界将此类应收账款称为“狭义的未来应收账款”。第二种未来应收账款所依据的基础交易合同尚未订立,需要将来订立合同关系才发生债务,当前仅有订立合同的可能性。这种应收账款又被理论界称为“广义的未来应收账款”或“纯粹的应收账款”。未来应收账款由于其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方能产生,因此客观上的特定化要素在签订供应链赋能业务合同时一般尚不完全具备。在开展此类保理业务时,需要对未来应收账款的期间、成立条件、依据协议做综合判断,使未来应收账款符合特定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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