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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反向保理供应链金融业务中,有哪些方式可以避免过桥资金?

来源: 深圳市大创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人气:697 发表时间:2022/09/05 10:06:29

深圳市大创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 年,总部位于深圳核心团队扎根供应链科技行业10年以上,公司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产业互联网+供应链平台整体解决方案、行业大数据服务、行业中小微企业SaaS平台运营服务等多态融合的全新科技服务。下面分享一篇:反向保理供应链金融业务中,有哪些方式可以避免过桥资金?,我们一起看看吧。

方式一: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即在专项计划设立前,保理商以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商票”)向供应商支付基础资产对应应收账款转让价款,商票的承兑日安排在专项计划设立日以后。专项计划设立后,保理商以专项计划支付的基础资产转让价款安排向供应商承兑商票。关于开具商票是否可视为已支付转让对价,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商票作为《票据法》意义上的有价证券,本身具备支付功能,以商票支付可以满足《挂牌条件确认指南》所要求的“应收账款系从第三方受让所得的,原始权益人应当已经支付转让对价”。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商票真伪、签章有效性相比现金支付的核查难度较大,对计划管理人及各中介机构的基础资产审查工作将提出更高要求;另一方面票据到期后存在兑付违约的可能,故商票支付较之现金支付构建的基础资产法律关系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方式二:募集资金支付即在专项计划初始购买日或循环购买日前,保理商向供应商赊购取得基础资产对应应收账款的所有权,在专项计划初始购买日或循环购买日当日,保理商以专项计划支付的基础资产转让价款向供应商支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该方式的核心在于通过将保理商向供应商支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日期与基准日、初始购买日/循环购买日设置在同一日。实现满足《挂牌条件确认指南》中关于“初始入池和后续循环购买入池(如有)的基础资产在基准日、初始购买日和循环购买日(如有)除满足基础资产合格标准的一般要求外,还需要符合以下要求:应收账款系从第三方受让所得的,原始权益人应当已经支付转让对价”的要求。该方式虽在字面上可“压线过关”,但若从实质上把握,《挂牌条件确认指南》旨在要求基础资产权属稳定、不存在重大争议。仅仅将保理商支付日与专项计划基础资产购买日设置在同一日、未能在专项计划购买基础资产前由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实际上并不完全满足上述核心要求。方式三:代理人模式即由各供应商授权保理商或第三方机构作为供应商的代理人,代供应商向专项计划转让基础资产、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代理人模式下,保理商或第三方机构不再作为原始权益人,亦不以其自身身份参与基础资产的买卖环节,而是由各供应商作为原始权益人,授权保理商或第三方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之代理人,将基础资产直接转让给专项计划。由于保理商或第三方机构在该模式下并不需要以自身身份参与基础资产的受让、转让环节,因而其在法律上不负有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支付义务,实质性地避免了过桥资金成本的问题。总结:上述三种方式中,商票支付与募集资金支付均是通过在反向保理模式下对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支付方式或时点的变通避免提供过桥资金。而代理人模式则改变了保理商在供应链金融业务中的身份与角色,实质上是与反向保理模式并列的一种供应链金融模式。为企业提供优质的SRM供应链管理软件系统、供应商管理软件、采购管理软件系统、商业保理、供应链金融融资、电子采购平台等信息化解决方案,企企通平台致力于成为企业供应链管理信息化的领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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